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1、财综[2010]98号要求,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,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%。
2、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%的省份,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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